车辆高速自燃致周边环境污染,损失谁来赔?
发布时间:2024年7月23日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量:54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自燃,燃烧后产生的污水,造成附近高速公路路面、水沟等污染,这个损失该如何赔偿?
2022年3月,被告王某驾驶被告晋江市某货物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行驶到济广高速广州往河源方向某路段时发生自燃事故。车内运载有6吨机油、7吨果酱、14吨热熔胶、2吨塑胶鞋材等物品,车辆燃烧后产生呈乳白色的事故废水,排入高速路旁北侧水沟,造成附近高速公路路面、水沟等污染。
事故发生后,原告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博罗分局为防止周边环境遭受污染,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委托第三方公司对运载货物发生火灾后产生的危险废物和高速北排水沟内事故废水进行应急处置。
交警认定该起车辆自燃事故是因车辆自身原因造成的单方安全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范畴,故不存在事故责任划分的问题。被告晋江市某货物服务有限公司是该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所有人,为该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150万元,本次事故事发时均在保险承保期限内,被告王某属于履行职务行为。
惠州中院审理认为,涉案车辆因自燃对附近公路、水沟等造成污染,对本案所产生的环境污染处置费用共计181450元,被告晋江市某货物服务有限公司作为车主、侵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王某系履行职务行为,依法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因本案事故属车辆自燃产生的安全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某保险公司亦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晋江市某货物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博罗分局环境污染处置费用181450元。
法官提醒:进入夏季,天气炎热,车辆自燃易发,车主一定要做好车辆保养工作,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和维护,定期检查发动机舱油路、电路等,避免车辆自燃隐患。如因此造成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